学党史 悟思想|京港所二十周年所庆之民法典合同实务培训

已被浏览945次 更新日期:2021-08-03

7月24日,本周的京港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大讲堂在联合大厦18楼会议室正常进行。本期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由业务副主任孙德申主讲。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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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当事人(可能是双方也可能是多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无效合同,是典型的违法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己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是无效合同,但仍属于合同范畴。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有权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可撤销合同,民法典中有明确细致科学的规定,其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孙主任讲道: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然后,结合几个经典的案件为大家分享了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和财产返还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损害赔偿的范围等等实务问题与大家进行沟通讲解。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份合同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没有约束力成为一份不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那则失去了它应有的保障和功能。如何订立一份行之有效的合同,这除了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合同具体内容外,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把关,避免订立一份毫无保障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如何有效利用这一条款,对合同上一个强有力的紧箍咒,可以联系专业律师为您详细具体制订相关的专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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