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次“发声”都落地有回音!洛阳中院出台20条措施,落实律师意见建议

已被浏览1161次 更新日期:2020-11-10

11月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20条措施,落实走访律师事务所活动意见建议。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洛阳市中院营商办牵头,组织全市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各部门于10月19日至25日开展了走访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建议活动。

走访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向律师介绍了洛阳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听取了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走访成果落到实处,针对走访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如下:

1.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起诉、自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

2. 规范开具生效证明。基层法院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持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市中院二审生效案件,向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时,由市中院二审承办人将已生效案件的生效证明上传电子卷宗系统,当事人可通过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查询后统一开具生效证明。

3. 规范网上立案。严格规范网上立案程序,网上立案后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材料,增加当事人诉累;增强网上立案引导工作,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操作指南等有效引导。

4. 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当事人最先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互相推诿。

5. 牢固树立谦抑、审慎的保全理念。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要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6. 提高效率。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 严格落实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财产保全一般由执行部门实施,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8.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对保全案件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9. 规范出具诉讼文书。传票信息要按规定填写完整,对于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前通知;及时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保障律师代理案件中的知情权。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

10. 规范庭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开庭,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严肃庭审纪律,规范庭审活动;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认真听取各方的发言,依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律师的辩护辩论权;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要及时告知。

11. 提高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庭宣判;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承办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庭宣判。

12. 规范执行案款发放。规范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除法定事由外,自案款到账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13. 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加快执行异议审查进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执行案件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不得人为控制立案。

14. 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适用终本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适用终本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求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入卷。

15.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联动机制建设,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点对点”查控系统,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沟通配合,积极采取拘传、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16. 规范法官接待工作。建立接待场所,法官庭审之外约见诉讼参与人、询问、调解、送达、判后答疑、接转诉讼材料等一律在法官接待区公开进行。严格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行为,实现法官接待工作规范化、专门化和制度化。对立案前的咨询、申诉、信访,反映工作作风和违纪等问题,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和信访接待大厅接待。设立当事人举报箱、举报热线,专人接听、整理举报电话,认真落实投诉问题解决机制。

17.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严格落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宣判或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时,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方面提出的疑问,原审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说明,促进案件服判息诉。

18. 基层法院尽快解决当事人和律师停车难问题。

19. 规范诉讼费退费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退费条件,规范退费流程,设立退费窗口,解决退费不及时的问题。

20. 规范卷宗管理。推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录入,明晰卷宗管理节点及责任划分,对申请网上阅卷的及时予以答复办理。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转自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 如有侵权·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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