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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烟的管控,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后,范围正在被扩大。
在对校园周边便利店等进行口头通知、警告后,《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烟草专卖局人员,将管控范围延伸到非学校周边的商场、店铺,要求下架电子烟,否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取消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店主因此面临“二选一”抉择。
对此,律师认为此举于法无据,有非法干预商业之嫌。
线下禁销?
据湖北十堰广播电视台报道,11月4日,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市场稽查人员对售卖电子烟的商贩进行口头通知,告知其电子烟“不允许卖了”,店铺内除电子烟外,还有其他卷烟经营。
在上述电视新闻中,有稽查人员出镜表示,发现经营者继续销售电子烟的话,该局将对“违法”的经营户进行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的话,取消其烟草专卖经营资格。
被告知的区域在十堰市万达广场金街,距此最近的一所高级技工学校,直线距离超过500米,小学和中学均超过这一距离。对于何为“中小学周边”,在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有着不同规定,一般规定距中小学50~1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在十堰的报道中,店铺还可以销售香烟,那就不是距离的问题。”一名电子烟品牌负责人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既然店铺里可以出售香烟,那么不属于学校周边。
11月14日,十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称,电子烟目前还没有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行列,不能卖给未成年人,但还可经营。对于强制要求店铺下架电子烟的做法,他表示,可能每个地方执法把握程度不同,执法人员前期政策理解,或者其他部门对其要求不同。但湖北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上述情况,“我们现在是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宣传”。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的补充。
《通告》是继2018年8月28日,上述两部门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以来,再次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对电子烟销售作出的规定。此次《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限制了互联网上电子烟的宣传、推广和售卖。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告》发布后,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了对中小学周边的清理整治,严厉查处实体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对线下电子烟销售的严厉限制并非孤例,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例如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电子烟全渠道受到干扰,成都、重庆、贵阳等地部分商超的零售点,被要求禁售电子烟产品。
“在成都的一些电子烟零售点,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同样会予以警告禁止销售。若店员不配合,甚至会以减少传统香烟的配额,或是取消烟草专卖许可证威胁。”他说,此类情况还存在于潍坊、无锡、南昌等地门店。
“我们接到通知,烟草公司不让出售电子烟。”南昌一家连锁超市的店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店都不让卖电子烟。
一名南京7-11便利店的工作人员也透露,最近接到通知,店里的电子烟不能再销售,“全部退货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香烟还可正常销售,“南京这边7-11的店里都不能销售了”。
上海一名超市老板向记者表示,他专门询问过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线下的超市仍可经营电子烟。
于法无据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这种对店家的恐吓,强制禁售电子烟的做法,于法无据,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并没有对电子烟做出过定义,以及相应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应过分干预商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东对记者分析,《通告》中没有提及禁止线下店铺向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对于十堰的案例,在店铺没有其他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情况下,仅依据《通知》并无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根据烟草专卖的相关法规,均未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设定行政处罚资格的政府可以设定一定的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无权设定对电子烟销售主体采取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件、取消许可资格的处罚;在执法时,也需要有明确的规章条款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记者表示,烟草专卖局作为执法机关,并无权解释法律。“电子烟是不是烟,是否受《烟草专卖法》的限制,这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含义的解释,我建议由人大法工委来解释。”
据财新网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已召开过会议,要求校园周边实体店下架电子烟相关产品,但不涉及校园周边地区,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要求实体店下架电子烟或进行处罚。此外,不得以“通知”和“通告”的书面文件向卷烟零售户或电子烟实体店提出监管要求。
《通知》发出后,无论是互联网上,还是实体店中,电子烟的销售均受到的影响。与此同时,11月4日,中烟香港(6055.HK)股价上涨8.15%,市值较前一交易日增加近10亿港元,市值达138亿元。
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中烟香港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6月,中烟香港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上市5个月来,股价涨幅超过300%。中烟香港主营业务涵盖烟叶类产品进出口业务、卷烟出口业务及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
据中烟香港披露的信息,其独家经营将新型烟草制品出口至全球海外市场的业务。将从工业公司采购的新型烟草制品,销往除中国外的全球零售商、批发商,新型烟草制品主要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中烟香港自2018年5月开始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主要包括韩国等亚洲国家。
在市面上可购买的电子烟,均使用的是雾化烟油的方式,这类电子烟并不在《烟草专卖法》的管辖范围内,严禁销售的一类是“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例如IQOS的烟弹,烟弹由传统烟草制作。
在电商平台上,一般只可买到“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的烟杆,烟弹则需要通过微信等其他途径。对烟弹的走私销售,可以获得暴利,此类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烟草局等8个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工作重点,作为实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控烟目标的重要举措。其中要求,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等。